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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74054号“XING JIA Premium Quality Since 1989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25:12Quality Since 1989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524号
申请人:东台市兴加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74054号“XING JIA Premium Quality Since 1989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18486号“XING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18353号“翔基 XING 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510499号“星驾 XING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113182号“星甲 XING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中的“Premium Quality”具有独特含义,与产品性质并不相关,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并未指明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4、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XING JIA”与引证商标三、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XINGJIA”字母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喷头、金属喷嘴、金属管道、管道用金属歧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龙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金属喷头、金属喷嘴、金属管道、管道用金属歧管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龙头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Premium Quality”可译为“第一流的质量”,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的金属楼梯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申请人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XING JIA Premium Quality Since 1989及图 商标 东台市兴加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