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1275610号“心乐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25: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250号
申请人:杭州煊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凤彬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6日对第41275610号“心乐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二、争议商标处于出售状态,且被申请人名下大量商标亦处于出售状态,被申请人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而是以出售商标获得不正当利益,其不正当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损害了公众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其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被申请人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提交了伪造的营业执照,请求贵局监督被申请人提交真实、有效、合法的个体工商户执照,若无法提供,则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商标售卖的列表及截图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5日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5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30年5月27日。该商标经我局核准予以注销,注销公告刊登于2023年6月20日的第1844期《商标公告》。
二、经调取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的档案可知,被申请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为彝县北关水明斋广告策划部,该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11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广告策划、平面设计等,该个体工商户目前为存续状态。本案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185件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第16类纸等商品上、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等等,且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中还不乏“好村长”、“心乐购”、“米老伴”等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相近的商标。
三、由被申请人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利民路鑫欣文雅苑小区5号楼2单元1603室查询,共可查询到共计2691件商标,涉及到包括本案被申请人的近二十个自然人,其中多个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案件中认定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如第44573429号商标、第39191686号商标、第36272301号商标、第36464527号商标等等。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首先,由查明事实二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提交的营业执照真实有效,故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争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其次,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可知,本案被申请人作为一经营广告策划的个体工商户,在第5类、第33类、第43类等类别申请注册了185件商标,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此外,被申请人将其多件商标在网络上挂牌出售,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经营所需,具有囤积商标出售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同时,被申请人名下还不乏“好村长”、“心乐购”、“米老伴”等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相近的商标,说明其具有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另,被申请人所在地址为普通居民小区,多个自然人均利用该地址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有违常理,且上述多个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已被认定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可以推定上述自然人之间具有恶意串通囤积商标、摹仿他人商标的行为。上述主体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囤积商标用以出售谋取不正当利益、抄袭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心乐购 商标 杭州煊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