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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836317号“倍力乐 PLEASURE MOR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26:07关于第56836317号“倍力乐 PLEASURE MORE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414号
申请人:桂林恒保健康防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通国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大连世纪恒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15日对第56836317号“倍力乐 PLEASURE MOR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031590号“倍力乐及图”商标、第3063065号“倍力乐及图”商标、第11831937号“倍力乐 M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曾存在代理合作关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代理协议、销售协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建立合作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在答辩中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户外广告、市场营销研究、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三核定注册使用在第10类避孕套、医用注射器、医用手套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5类化学避孕剂、人工授精用精液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户外广告、市场营销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第5类化学避孕剂、人工授精用精液等、第10类避孕套、医用注射器、医用手套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一般不判定为类似商品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申请人提及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虽提交了代理协议、销售协议证据用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曾具有业务往来关系,但申请人的在案证据显示的商品均为避孕套相关商品,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户外广告、市场营销研究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