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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011550号“佰分奶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26:2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63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味满多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权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亮亮
申请人因第14011550号“佰分奶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507号决定,于2022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信息、官网截图及门头图片等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餐厅”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多年来通过申请人的大力宣传与长期使用在社会各界及广大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声誉与好评,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自注册复审商标以来一直持续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品牌手册;
2、店长培训及活动留影、客人留影;
3、申请人专利及商标列表;
4、门店图片;
5、电商点评截图;
6、购买产品的购销合同、布展合同、电子回单及图片;
7、官网图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相关卷宗,经查,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官网及门店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具备使用真实性,其提交的销售合同、工程款回单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门店图片无法证明目前实际经营场地及销售记录。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一、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14年2月11日在第43类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3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5年3月13日。
二、本案申请人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在咖啡馆等服务上还注册有第12231105号“佰分休闲”、第15095441号“佰粉奶咖”等商标,该两件商标均尚处于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2日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4、7及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官网及门店图片均为单方自制证据,绝大部分证据未显示明确的证据形成时间,不能有效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限内在咖啡馆等服务上的使用情况;证据3为申请人专利及商标列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情况;证据5中的消费者点评时间均不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的使用情况;证据6中的购买产品的购销合同并无发票佐证其实际履行,布展合同的签订时间虽然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但展会时间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外,且图片为自制证据,显示的标识并非复审商标。特别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使用情况。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2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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