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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93529号“薯小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31: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402号
申请人:北大荒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版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93529号“薯小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322212号“薯小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在申请日之前已大量使用,一直持续至今,市场中并未有混淆、误认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薯小纤”与引证商标文字“薯小仙”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薯小纤 商标 北大荒薯业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