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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02695号“小黄帮帮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31: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432号
申请人:山东小黄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02695号“小黄帮帮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27719号“小黄楼 HUANG VIL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属于具有固有显著性的任意性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识别服务来源,且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使得商标的显著特征进一步增强。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小程序及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小黄帮帮忙”,使用在社交陪伴等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文字“小黄帮帮忙”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小黄楼”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小黄帮帮忙 商标 山东小黄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