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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85767号“养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33: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759号
申请人:宁夏草原阿妈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夏中天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85767号“养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针对申请商标在“麦乳精、糖果、三明治、谷类制品、方便粉丝、冰淇淋、调味品、土豆粉”商品上进行复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0918179号“养生活”商标、第10918193号“养生活”商标、第10918205号“养生活”商标、第14676336号“养智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二、三、四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撤销在谷类制品等商品上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仍为使用在咖啡饮料、茶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并未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茶、蜂蜜”商品进行复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麦乳精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果、三明治、谷类制品、方便粉丝、冰淇淋、调味品、土豆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养生活 商标 宁夏草原阿妈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