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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18858号“云端智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34: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60930号重审第0000004918号
申请人:北京云端光科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达闼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60930号《关于第61018858号“云端智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90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28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诉讼阶段,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36528号“云端智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796483号“云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已发布公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判决我局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由深圳达闼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转让至北京云端光科技术有限公司。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8912277号“云端智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31665号“云端智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625429号“云端智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第7186023号“云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289883号“云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808456号“云端时尚 CLOUDFASHION.OR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引证商标八、第26444230号“云端物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4389180号“云端智慧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7095989号“云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0866664号“云端康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2283747号“云端数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5264971号“云端智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2283749号“云端互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其中,引证商标二、四、八、十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或撤销,驳回、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据此,引证商标二、四、六、八、十二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一、十三、十五被决定驳回注册申请或撤销,上述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一、三、五、七、九至十、十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调光器(电)、光学传感器、光密度计等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光学器械和仪器、光谱分析仪、拉曼光谱仪、X射线光谱仪复审商品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学器械和仪器、光谱分析仪、拉曼光谱仪、X射线光谱仪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七、九至十一、十三至十五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七、九至十一、十三至十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光学器械和仪器、光谱分析仪、拉曼光谱仪、X射线光谱仪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云端智科 商标 北京云端光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