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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894680号“源海se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35:1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28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澎湃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贵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本色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894680号“源海se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459号决定,于2022年12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官网信息、销售发票、产品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化妆品”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洗发液;洗面奶;浴液;化妆品;化妆用雪花膏;防皱霜;粉刺霜;去斑霜;香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牙膏”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没有经过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官网截图;2、发票;3、产品照片;4、产品介绍截图;5、微信公众号推文;6、媒体报道。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并应申请人的请求,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与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大体一致。被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还像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7、被申请人网页介绍。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改变了复审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和显著特征。被申请人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被申请人公众号、微博录屏;在先判决。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洗发液;洗面奶”等商品上,于2012年6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权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6月27日。
鉴于复审商标复审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的期间,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洗发液;洗面奶;浴液;化妆品;化妆用雪花膏;防皱霜;粉刺霜;去斑霜;香皂”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第33960497号、第33960512号发票显示了“源海”商标,涉及的商品为“日霜”,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显示了复审商标,涉及的商品为“面霜;洁面乳”等。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介绍截图等全部在案证据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日霜;面霜”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鉴于“日霜;面霜”商品属于“化妆用雪花膏”,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化妆用雪花膏”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又因“化妆用雪花膏”商品与“洗发液;洗面奶;浴液;化妆品;防皱霜;粉刺霜;去斑霜;香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化妆用雪花膏”商品上的使用行为视为复审商标在“洗发液;洗面奶;浴液;化妆品;防皱霜;粉刺霜;去斑霜;香皂”商品上的使用行为。综上,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洗发液;洗面奶;浴液;化妆品;化妆用雪花膏;防皱霜;粉刺霜;去斑霜;香皂”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洗发液;洗面奶;浴液;化妆品;化妆用雪花膏;防皱霜;粉刺霜;去斑霜;香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