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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10698号“万物可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36: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709号
申请人: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智美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10698号“万物可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取名,赋予了丰富的品牌涵义和经营理念。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70031号“万物可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万物可野”与引证商标文字“万物可爱”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园艺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万物可野 商标 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