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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126899号“亚龙”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37:1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86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亚龙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阳光天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26899号“亚龙”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4112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复审商标在“1.计算机;2.计算机软件(已录制);3.光盘;4.智能卡(集成电路卡);5.电子出版物(可下载);6.内部通讯装置;7.视听教学仪器;8.实验室用特制家具;9.物理学设备和仪器;10.教学仪器;11.计算机硬件;12.计算机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计数器;2.电子计分器;3.传真机;4.考勤机;5.天平(杆秤);6.自动计量器;7.量具;8.信号铃;9.信号灯;10.电子监控装置;11.盒式磁带播放机;12.拾音器;13.实物幻灯机;14.教学投影灯;15.投影银幕;16.频率计;17.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18.成套电气校验装置;19.光学器械和仪器;20.集成电路;21.电站自动化装置;22.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23.电解装置;24.灭火设备;25.防眩光眼镜;26.防眩遮光板;27.报警器;28.电子防盗装置;29.动画片;30.幻灯片(照相);31.电栅栏;32.高频仪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计数器等商品上正常使用了复审商标。由于申请人产品的特殊性,所有核准注册商品均是以组合形式存在于某个系统、装置、设备中,大部分组合产品包含多个模块,具有多种功能,均为申请人自造产品。申请人作为行业的龙头企业、多次承办职业技能大赛,在国内和海外均有较高的知名度,复审商标也被相应公众所熟知。请求对复审商标复审商品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所获荣誉情况;2、申请人场地照片公证书(申请人声明改组证据原件在第5619539号商标撤销复审案件补充材料中);3、产品照片;4、KL20200824号采购合同及工程安装情况记录表、验收单、发票公证书,生产单、订单评审单、产品照片;5、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合同及中标交接表、合同生产单、发货单、货运底单、物流信息、货物收据、银行汇款记录及发票、产品照片;6、辽宁理工学院设备采购合同及收货单、项目培训确认单、发票公证书,合同生产单、订单评审单、技术附件、工程安装情况记录表;7、采购合同、生产任务单、合同生产单、验收单、汇款记录、发票;8、淘宝页面信息;9、买卖合同;10、中标通知书;11、购货合同;12、杂志信息;13、展会信息、展位合同、展会照片、发票;14、大赛照片;15、年会照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并将该证据寄送予被申请人进行质证,该证据材料已经包含在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浙江亚龙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18日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亚龙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6年8月13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4、5、6合同、发票、生产单、产品照片等体现了标识“亚龙”及使用的“示波器、信号发生器、汽车液压制动系统实训台”等商品,体现时间处于2018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8日期间。鉴于“示波器、信号发生器、汽车液压制动系统实训台”等商品和“信号铃、信号灯、高频仪器、频率计、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成套电气校验装置”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示波器、信号发生器、汽车液压制动系统实训台”等商品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与其类似的复审商标核定的“信号铃、信号灯、高频仪器、频率计、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成套电气校验装置”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除“信号铃、信号灯、高频仪器、频率计、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成套电气校验装置”以外的复审商品上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2018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8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信号铃、信号灯、高频仪器、频率计、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成套电气校验装置”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信号铃、信号灯、高频仪器、频率计、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成套电气校验装置”商品上予以维持,在“计数器;电子计分器;传真机;考勤机;天平(杆秤);自动计量器;量具;电子监控装置;盒式磁带播放机;拾音器;实物幻灯机;教学投影灯;投影银幕;光学器械和仪器;集成电路;电站自动化装置;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解装置;灭火设备;防眩光眼镜;防眩遮光板;报警器;电子防盗装置;动画片;幻灯片(照相);电栅栏”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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