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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764789号“汉石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36: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327号
申请人:广东汉石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香雪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2日对第56764789号“汉石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9912264号“汉石文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8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金属制小雕像;贵金属制艺术品;钟;银制工艺品;人造宝石;玉雕艺术品;宝石;珠宝首饰;表;景泰蓝工艺品商品上,专用期至2032年1月6日。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应成为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不应成为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所提其它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汉石斋 商标 广东汉石珠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