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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0757号“AD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38:3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12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美国亚德诺半导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白洲磐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6620757号“AD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0923号决定,于2022年06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0923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光导丝(光学纤维)、光通讯设备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光通讯设备、光导丝(光学纤维)、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光电管、集成电路块、晶体管(电子)、半导体器件、调光器(调节器)(电)、半导体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复审商标已经连续三年未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光通讯设备、光导丝(光学纤维)、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搜狗搜索页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8日亦针对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0923号决定提起复审,即该案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相同,为保证行政决定的一致性,应合并审理。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在第9类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商业性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维持注册。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被申请人在2022年05月18日针对复审商标向我局申请的申请号为20220000005357号撤销复审案件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官方网站中文翻译;
2、同花顺软件对AOI公司资料介绍截图及与AOI有关的新闻报道;
3、美国证券交易所披露的AOI季度报表及中文翻译;
4、宁波环球广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
5、AOI部分产品介绍手册;
6、同花顺上关于AOI各地区的营业收入;
7、商标授权书及翻译;
8、爱企查平台查询页面;
9、百度百科相关介绍;
10、订购单、形式发票及翻译、沟通邮件、银行付款回单;
11、科普文章、百度百科介绍;
12、订购单、形式发票及翻译、沟通邮件、银行付款回单;
13、产品列表、形式发票及翻译、沟通邮件、银行付款回单;
14、百度搜索页面、相关文章介绍;
15、申请人产品介绍PPT。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亦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经核实,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包含其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故我局将其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入上述证据目录一并审理。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撤销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3月2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光通讯设备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30年5月13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光通讯设备、光导丝(光学纤维)、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显示复审商标,亦未显示复审期间交易信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3、4、6、8、9、11、14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且与复审商标的使用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5、15为自制证据,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证据7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司宁波环球广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授权期限从2010年5月14日起。证据10、12、13显示,被许可人于复审期间向第三方销售了复审商标品牌的发射器、前向发射器模块、带AB开关的前向接受机、接收器商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光通讯设备、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发射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光通讯设备、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光导丝(光学纤维)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发射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光导丝(光学纤维)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光通讯设备、网络通讯设备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光导丝(光学纤维)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