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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221750号“SUPROM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38:1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93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姣风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21750号“SUPROM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7523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厂区照片、微信采购记录、荣誉证书、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的2018年12月08日至2021年12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家具”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家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玩具箱;画框;竹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木制或塑料制招牌;家养宠物用床;木制家具隔板;窗帘钩”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复审商标撤销申请阶段,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有关被申请人有关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境内的使用证据,没有机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没有经过质证,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大陆将复审商标使用于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事实。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转交申请人进行质证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家具”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经营执照、厂区外貌;2、2020柏美更新花式与报价4.2、柏美柜体核价单、杯子和服装照片、客户联系函、授权书;3、销售合同、发票及销售明细单。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家具”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龙奇旗舰店的淘宝店铺截图、创美家居用品店的淘宝店铺截图、申请人与创美家居用品店淘宝沟通记录截图。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月27日。2021年12月8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家具;玩具箱;画框;竹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木制或塑料制招牌;家养宠物用床;木制家具隔板;窗帘钩”商品上的注册。
2、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家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玩具箱;画框;竹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木制或塑料制招牌;家养宠物用床;木制家具隔板;窗帘钩”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本案被申请人对此并未提出复审申请,申请人对我局撤销复审商标在“玩具箱;画框;竹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木制或塑料制招牌;家养宠物用床;木制家具隔板;窗帘钩”商品上的注册的决定不持异议,针对“家具”商品提出复审申请,故本案复审商品范围为“家具”商品。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家具”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3中的销售合同中显示有商标“SUPROME”,显示的产品名称为“家具”,型号规格为“桌子、二人办公桌、四人办公桌、工位办公桌、床、床头柜、餐桌”,并有发票、销售明细单予以佐证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该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家具”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家具”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家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冯洪玲
2023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