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6849889号“促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39: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47373号重审第0000005035号
申请人: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47373号《关于第46849889号“促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13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的(2023)京行终1444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明确放弃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兽医用生物制剂、杀寄生虫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上述商品上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第10085000号“促克素 CUKES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二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核定使用在“人用药”商品上的注册,并已公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和区分表》第0501、0502群组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该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在人用药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在兽医用制剂等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申请人在二审诉讼程序中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兽医用生物制剂、杀寄生虫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兽医用生物制剂、杀寄生虫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兽医用生物制剂、杀寄生虫剂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兽医用制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兽医用生物制剂、杀寄生虫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促克 商标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