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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001609号“罗哈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40:0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68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文强福利来烟酒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001609号“罗哈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332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文强福利来烟酒商行提供的委托加工协议、出库单、出厂检测报告、产品照片等证据中缺乏销售核定商品方面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植物饮料”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故撤销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取得复审商标专用权后,将复审商标作为自身主要品牌,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被申请人广东罗巴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近300件商标,不符合企业经营发展需求,其针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主观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委托加工协议、出库单、成品检验报告单;
2、产品实际销售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1月3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于2018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8年12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委托生产协议、出库单、成品检验报告单至多仅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生产复审商标的“椰子汁饮料”商品,但不足以证明上述商品已实际进入了商业流通领域。证据2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上,上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另,被申请人针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的行为是否具有恶意,不是复审商标能否维持注册的考量因素,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