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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554176号“鲁姬花”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41:17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707号
申请人:青岛金曼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393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9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鲁姬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菜籽油;食用油”等。原异议人一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2836号、第11711584号“鲁花及图”、第28775579号“鲁花创生”(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精制坚果仁;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原异议人一引证的第1562836号“鲁花及图”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首尾二字与原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鲁花”二字相同,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我局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已充分考虑了原异议人一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因素,原异议人一商标权利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保护,因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原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原异议人二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3095号、第3581430号、第7718086号“胡姬花”(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六)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脂;肉;罐装水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原异议人二引证的第1043095号“胡姬花”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胡姬花”商标仅一字之差,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我局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已充分考虑了原异议人二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因素,原异议人二商标权利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保护,因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原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554176号“鲁姬花”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一、二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原异议人一、二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本案无需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3、申请人不具有恶意,被异议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法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一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参加不予注册复审的意见。
我局向原异议人二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二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查,原异议人一在异议阶段的主要异议理由为: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第519402号“鲁花及图”商标、第22727587号“鲁花生生之道”商标、第37214239号“鲁花道德资本之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至九)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了对原异议人一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淡化原异议人一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其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原异议人一和消费者的权益。3、申请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 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一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一与关联企业信息;
2、原异议人一与其商标知名度证据;
3、相关案件资料;
4、原异议人一经营情况;
5、原异议人一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6、原异议人一所获证书;
7、申请人信息资料、商标注册情况;
8、相关文件资料。
经查,原异议人二的主要异议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第28883167号“胡姬花 源自一九一八”商标、第1084992号“ORCH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十一)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原异议人二“胡姬花”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了对原异议人二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淡化原异议人二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其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原异议人二和消费者的权益。3、申请人具有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异议人二的合法权利。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二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二及其商标知名度证据;
2、利害关系人证明、授权书;
3、原异议人二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4、相关文件资料;
5、相关案件资料。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03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在第29类食用菜籽油;食用油;食用玉米油;食用葵花籽油;食用豆油;咸蛋;皮蛋(松花蛋);水果罐头;牛奶;加工过的花生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花生酱;腌制蔬菜;皮蛋(松花蛋);牛奶制品;食用油;蔬菜色拉;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三、七至九为原异议人一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至六、十、十一为嘉里粮油(青岛)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根据原异议人二提交的证据2利害关系人证明、授权书,我局对原异议人二援引引证商标四至六、十、十一主张其在先权利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当事人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被异议商标“鲁姬花”与引证商标十一“ORCHID”文字构成、视觉效果不同,未构成近似标志。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菜籽油、水果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食用油、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鲁姬花”与引证商标一、二、七显著识别文字“鲁花”,引证商标三“鲁花创生”,引证商标四至六“胡姬花”,引证商标八“鲁花生生之道”、引证商标九“鲁花道德资本之道”、引证商标十“胡姬花 源自一九一八”文字构成相近。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原异议人二还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未提出具体理由及相关事实,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3、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原异议人一、二该理由不再评述。
4、原异议人一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原异议人一所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被异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原异议人一关于被异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5、原异议人一、二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上述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鲁姬花 商标 青岛金曼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