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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587313号“甲壳虫富乐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43: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157号
申请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刘玉华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52587313号“甲壳虫富乐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富乐”品牌为申请人旗下“丰谷”子品牌,其经过大量且持续宣传和使用,在国内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211518号“富乐”商标、第14854841号“富乐”商标、第250863号“富乐春”商标、第11566245号“富乐春”商标、第39183068号“富乐谷”商标、第9230127号“富乐各”商标、第10163259号“老富乐”商标、第10163273号“新富乐”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为“烟台华夏大地酒业有限公司”的监事,被申请人与该公司为关联主体,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申请的商标已经超出实际经营需要,显然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为酒行业从业者,理应知晓并合理避让申请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富乐”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亦申请了摹仿“富乐”品牌的商标,具有主观恶意。除此之外,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具有摹仿名酒品牌的一贯恶意,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系摹仿申请人品牌而来,若投入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与绵阳市聚富商贸有限公司等关联关系证明;
2、申请人获得的部分荣誉、资质;
3、2016年至2019年部分“丰谷”品牌宣传推广的合同、发票及图片;
4、“丰谷”品牌相关新闻媒体报道情况;
5、申请人产品销售网络;
6、2016年至2019年期间“丰谷”品牌产品部分销售合同、发票;
7、“丰谷”品牌及产品所获得的部分荣誉;
8、“富乐”品牌的部分使用情况;
9、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的信息及名下商标注册情况;
10、在先裁定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异议程序,于2022年5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葡萄酒、酒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现商标专用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异议决定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烧酒、葡萄酒、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甲壳虫富乐园”,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富乐”,易使消费者产生关联联想,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并存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对其核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经审理,争议商标文字构成均不属于上述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对其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甲壳虫富乐园 商标 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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