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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767231号“唯意臻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49:3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252号
申请人: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奇想新媒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6日对第44767231号“唯意臻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2228627号“维意定制”商标、第25053780号“维意定制及图”商标、 第25035585号“维意定制 WAY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第4140575号商标“维意 WAY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家具商品上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四的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各级领导接见、莅临视察、批示等殊荣、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
2、“维意WAYES”商标曾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申请人及其“维意WAYES”系列商标所获荣誉证明;
3、行业协会出具的2010-2019年行业排名、2010-2015年度“维意”牌家具专项审计报告、申请人母公司“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7-2020年年度报告、2010-2020年纳税证明、申请人特许品牌“维意WAYES”备案信息、维意定制家具店铺分布地图-中国特许加盟网、维意门店高德地图搜索结果列表、2010-2020年度国内各地部分销售发票、2013-2016年“维意WAYES”品牌部分特许经营合同;
4、2009-2020年部分广告视频截图;
5、2010-2012年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
6、广告代言合同及相关广告视频、照片;
7、部分展会合同及发票;
8、部分报纸、期刊、网络报道;
9、关于“维意定制”天猫、抖音、快手等账号的相关报道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被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唯意臻礼”与引证商标一 “维意定制”、引证商标二“维意定制及图”、引证商标三“维意定制 WAYES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定向市场营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管理咨询;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广告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三,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我局在类似服务上无需再对申请人商标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认定以及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特殊保护。关于在非类似服务上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其引证商标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达到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同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四籍以知名的家具等商品存在较大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尚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定向市场营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管理咨询;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唯意臻礼 商标 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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