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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699288号“昕远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50: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178号
申请人:泉州市远拓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远通线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佳顺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35699288号“昕远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776066号“远通”商标、第6899704号“YANTON”商标、第28477726号“YAN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产生不良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店铺照片、宣传图片、参展照片等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的标识,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辩证据(打印件):
1、店面图片;2、购销合同、销售发票;3、宣传册、包装袋;4、认证证书、检验报告、合格证书;5、荣誉证明。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9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9类天线、电线、电线圈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天线、手机等商品,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昕远通”与引证商标二、三“YANTON”文字构成、呼叫均可形成区别,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昕远通”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远通”,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天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天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天线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在案并未明确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天线以外的其余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存在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天线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昕远通 商标 泉州市远拓电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