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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39183号“香山半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54: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505号
申请人:厦门耀源夺星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玖荣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39183号“香山半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50320号“香山半岛”商标、第21362059号“香江半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茶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存在较强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香山半岛 商标 厦门耀源夺星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