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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47620号“佰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59: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711号
申请人:林林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金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47620号“佰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5183号“百田”商、第15916823号“苏百田”商标、第64098491号“百田蟹塘”商标、第44188095号“佰田贡”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