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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83967号“鹿屿星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59: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346号
申请人:马宗城 委托代理人:知先行(沧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83967号“鹿屿星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8188078号“鹿屿星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含义不同,实际应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等资源精心培育出的知名品牌,若该商标被不予注册,将会对申请人及其经营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基本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