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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060472号“海岚世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00:2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278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燕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8日对第48060472号“海岚世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海澜之家HLA”品牌经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082821号“海澜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77636号“海澜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083060号“海澜之家 H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海澜之家”为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已在业界拥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复印件;
2、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3、2015-2019年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4、捐赠物资新闻报道;
5、合同及发票;
6、2015-2020年媒体采访报道;
7、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批复文件;
8、“海澜之家”品牌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9、2015-2021年申请人关联企业年度报告;
10、线上店铺;
11、品牌代言合同、发票及宣传海报;
12、申请人联名服装实物照片及媒体报道;
13、品牌赞助节目截屏及媒体报道;
14、2015-2020年赞助综艺节目合同、发票;
15、2015-2017年部分广告合同、发票及宣传照片;
16、“海澜时装周”的参展服务发票、现场照片及媒体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异议裁定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2年2月7日第1778期《商标公告》上,专用权止于2031年3月6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现均在专用权期限内,且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海岚世家”与引证商标一“海澜之家”、引证商标二“海澜之家”、引证商标三“海澜之家 HLA”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字号权,我局认为,鉴于商标与字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海岚世家 商标 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