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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204526号“莆仙好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00:3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235号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福建莆仙缘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7日对第49204526号“莆仙好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二、争议商标缺乏商标显著特征,也未经使用取得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应作为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冰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7月6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关于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主张,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可以证明“莆仙好礼”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认定为法定的通用名称。尚无证据表明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标准,“莆仙好礼”属于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亦尚无充分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特点。相关公众可以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所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该条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上述主张,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所列第十条除第一款第(七)项外的其他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莆仙好礼 商标 莆田市城厢区宫利丁百口果品批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