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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250号“米太郎”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00:5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84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71250号“米太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818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联合使用商标声明、会议纪要、样品试做计划表、与包装供应商往来邮件截图、外包装设计稿、询比议价、商品展示页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饼干”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旺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早于2014年就签署了《联合使用商标声明》,除了相互交叉许可使用外,还授权多家关联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联合使用商标声明;2、米太郎雪仙、米太郎雪饼、香米饼的计划表、成本测算及相关会议纪要;3、与外包装供应商的往来邮件及附件;4、议价表;5、设计稿;6、阿里巴巴和淘宝链接。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与复审阶段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一致。
我局将申请人的撤销复审申请书副本及撤三证据交换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92年10月4日申请注册,1993年1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饼干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12月27日止。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即本案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申请人与相关公司存在联合使用商标声明及相关授权关系;证据2-6均显示与米太郎雪饼等的计划表、外包装、线上展示等相关的事宜。就本案而言,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主要涉及雪饼等商品,上述商品应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0类3010群组,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准使用的第30类饼干商品上进行了有效商业使用。
另,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