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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641476号“力多格拉芙美露”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01:1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66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641476号“力多格拉芙美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089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海关进口报关单及入境检验检疫证明、销售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03月30日至2022年03月29日期间内在“葡萄酒”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对复审商标进行搜索,未获得任何被申请人使用该商标的信息。撤三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03月30日至2022年03月29日期间未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在百度上的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并邮寄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
2、商标档案;
3、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及被许可人浙江糖酒集团浙江酒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5、增值税发票;
6、合同文件;
7、被申请人力多格拉芙美露酒在饿了么等平台的页面截图;
8、复审商标使用在商品包装及宣传材料上的图片。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该等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得到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5月13日。
我局认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浙江糖酒集团浙江酒业有限公司使用,即使被申请人与浙江糖酒集团浙江酒业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商标授权使用属于不违背被申请人意志的使用,故可视为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增值税发票等可以证明在2019年03月30日至2022年03月29日期间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多次进口含有复审商标的干红葡萄酒商品,亦多次向他人销售带有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干红葡萄酒、酒等商品,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使用人具有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意图,并且存在实际使用行为,能够使复审商标在干红葡萄酒、酒等商品上发挥产源识别功能。同时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应当予以维持注册。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等存在怀疑应有相应证据支持,但申请人提交的并非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故我局对申请人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