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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32872号“鲜禾 京家JINGJ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03:43关于第68032872号“鲜禾 京家JINGJI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441号
申请人:曹东红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32872号“鲜禾 京家JING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08508号“鲜禾堂”商标、第67982573号“鲜禾堂”商标、第41130310号“京家鲜鱼”商标、第23372023号“JING JI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鲜禾 京家JINGJIA”与引证商标一“鲜禾堂”、引证商标三“京家鲜鱼”、引证商标四“jing jia”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鲜禾 京家JINGJIA及图 商标 曹东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