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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24956号“丁盛胶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05: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480号
申请人:丁自豪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24956号“丁盛胶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非常强的独创性,并没有抄袭、摹仿他人的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经过检索发现,在先已有大量含有“丁盛”二字的商标成功注册在相关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丁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