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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33385号“久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08:2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37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飞天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淄博华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33385号“久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056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殷国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01月05日至2022年01月0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过有效的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交由申请人进行质证。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大量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发票;2、房屋租赁合同、发票;3、采购原料清单、送货单;4、店铺办理400电话合同;5、店铺图片、锦旗图片;6、美团外卖及第三方平台服务协议、美团平台图片;7、疫情防控食品安全承诺书、自查报告、百度地图显示的久谷快餐店;8、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6年6月24日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于2017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27年8月13日止。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2年01月05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而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营业执照等(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张店久谷快餐店之间的许可使用关系,且被申请人为该店铺的经营者;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在指定期间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采购原料清单、送货单、美团外卖及第三方平台服务协议、美团平台图片(证据2、3、6),显示被申请人租赁房屋用于开设“久谷”餐饮店铺,为消费者提供餐饮等相关服务;加之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店铺办理400电话合同、店铺图片、锦旗图片、疫情防控食品安全承诺书、久谷快餐店百度地图显示等(证据4、5、7)加以佐证,本案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餐馆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的咖啡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的餐馆复审服务为类似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均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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