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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607094号“太太乐菜业超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12: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251号
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风光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8日对第49607094号“太太乐菜业超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太太乐”是申请人的知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第843145号“太太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6180号“太太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40043号“太太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2、“太太乐”是申请人在中国的关联公司“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中国关联公司的在先企业字号。
3、申请人及其“太太乐”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理应知晓,仍多次抄袭摹仿申请人“太太乐”商标,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也易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雀巢大中华区公司宣传册;
2、2006-2011年《世界500强》排行榜;
3、有关申请人知名度及影响力的介绍与报道;
4、有关“太太乐鸡精”的介绍与媒体报道;
5、申请人的“太太乐”系列注册证;
6、相关行政裁定、判决;
7、有关“太太乐”商标的荣誉情况;
8、“太太乐”等产品的包装、广告宣传、媒体报道情况;
9、行业标准;
10、有关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的参展情况、审计报道;
11、申请人维权情况;
12、“太太乐”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销售情况;
13、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14、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获得初步审定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2年4月8日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2年5月14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味精;鸡精(调味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5、43类服务上共申请注册6件商标,分别是4件“太太乐菜业超市”、2件“乐太太 ZHONGSHI KUAICAN及图”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然能证明其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赖以知名的味精;鸡精(调味品)等商品所属行业特征区分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2、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太太乐菜业超市”与申请人关联公司的字号“太太乐”文字构成存在区别,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为味精;鸡精(调味品)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太太乐”字号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领域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4、《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5、《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中,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太太乐”系列商标在味精;鸡精(调味品)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理应知晓并合理避让,却仍反复申请注册与之高度近似的多件商标,已构成对他人知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