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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431891号“星艺得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13:2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775号
申请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佛山市德宝高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6日对第15431891号“星艺得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经过二十余年发展,已成为中国特种干砂浆行业的领导者之一。申请人旗下的“德高(DAVCO)”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各地,在国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及影响力。被申请人是广东省内的建材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知晓申请人在先的“德高(DAVCO)”商标知名度及影响力。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品牌密切相关的第2、1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德高雷力辉”、“强力德高”、“宝强德高”等商标具有攀附意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雷黑豹”、“金多雷士”、“多德士”商标攀附了知名建材品牌“黑豹”、“多乐士”,被申请人还抢注了艺人姓名。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攀附、抢注他人品牌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管理秩序。二、“德高(DAVCO)”作为申请人旗下的核心品牌,经过申请人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及影响力,在“建筑灰浆、石料粘合剂”商品上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恶意摹仿申请人驰名的第1524749号“德高Dav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其维持注册和使用会误导消费者,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三、争议商标若维持注册投入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助长不良风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派丽集团相关介绍及部分报道;
2、申请人销售证据、纳税证明及审计报告;
3、申请人商标及产品广告及宣传证据及审计报告;
4、申请人及品牌所获荣誉;
5、引证商标相关信息、申请人在先注册“德高”系列商标;
6、申请人在先商标受保护记录;
7、产品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电商平台界面;
8、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及其名下商标列表、攀附其他品牌介绍;
9、其他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本案无效宣告提出时间已超五年,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设计,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不构成恶意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没有主观恶意,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2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混凝土等商品上,于2015年11月7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19类建筑灰浆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原则性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此外,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赖以知名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难谓复制、摹仿。因此,争议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的是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主张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星艺得高 商标 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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