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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603900号“METHOD AND MADNES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13:50关于第49603900号“METHOD AND MADNES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261号
申请人:爱尔兰国际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卢锐标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创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2日对第49603900号“METHOD AND MADNES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METHOD AND MADNESS”是申请人于2017年推出的“威士忌”品牌,该威士忌由爱尔兰当地最古老和最具历史的酿酒厂米德尔顿酿酒厂配制,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申请人的“METHOD AND MADNESS”商标在相关公众当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申请并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商标也是抄袭自第三方知名品牌,如“格林巴赫”、“Tim Hortons”品牌,具有十分明显的恶意,已经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更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而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经公证的国内互联网媒体对“METHOD AND MADNESS”的报道;
2、未公证国内互联网媒体对“METHOD AND MADNESS”的报道;
3、第三方网页售卖“METHOD AND MADNESS”品牌的信息;
4、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列表、抄袭他人知名商标在互联网上的介绍、企业登记信息;
5、相关行政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METHOD AND MADNESS”的创作灵感来源是来自于被申请人早在2009的时候看过的一本书,书名为《 Method and Madness The Making of a Story 》,而被申请人的品牌创作灵感也正是来源于这本书,因此将该书的书名中的 Method and Madness 作为商标,可见该名称产生的时间远远早于申请人所指的其使用的时间,该名称并非是由申请人所原创的词语,因此被申请人并没有抄袭申请人。二、争议商标承载着被申请人品牌对传统酿酒的想法和理念。三、申请人此前并没有在中国申请“METHOD AND MADNESS”商标,却又意图通过恶意争议商标的方法来享受《商标法》的保护权利,意图对被申请人正常申请的商标进行抢注,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商标法》诚信经营原则。四、申请人并没有创立和使用“METHOD AND MADNESS”这一品牌商标,不具有在先权利。五、申请人在其无效宣告理由中提供的所谓的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中,并无法指明其使用者是申请人“爱尔兰国际酿酒有限公司”,因此并不能作为申请人使用在先的证据。六、被申请人并未模仿申请人的商标,申请人列举的被申请人恶意抢注商标的说法是申请人的恶意诽谤。七、申请人已经对争议商标提出了恶意异议,裁定其恶意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再次提出恶意无效,扰乱了商标审核秩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为:一、从被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以看出,企业名称为汕头市澄海区单爱服装厂,其经营范围为“加工:服装、毛织纺品”,很明显被申请人是一家服装企业,其在33类上注册的商标明显没有使用意图,并且争议商标为英文商标,和他人在先外国知名洋酒品牌一致。二、申请人一直在国外发展,考虑到商业版图的扩大,从而将目标投向了中国市场,申请人将产品放到中国市场进行销售,其结果符合申请人的预期,因此,为了更好的在中国进行发展,申请人申请了新的商标用来保护申请人在先权利。早在争议商标之前,申请人的“METHOD AND MADNESS”酒产品已经在大陆地区进行了大量报道,相关消费者也早已经熟知申请人的品牌。争议商标已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申请人隶属于法国烈酒集团保乐力加,其中申请人主要经营产品为爱尔兰的酒产品。“METHOD AND MADNESS”是米德尔顿酒厂( Midleton Distillery )的制酒大师和学徒团队孵化出的爱尔兰威士忌品牌。在90年代法国烈酒集团保乐力加已经将爱尔兰的酒厂进行收购,其中就包括米德尔顿酒厂。因此,“METHOD AND MADNESS”现在归申请人爱尔兰国际酿酒有限公司所有。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又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汕头市澄海区单爱服装厂企业登记信息;
2、关于“爱尔兰威士忌”的发展介绍等。
我局将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材料交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发表质证意见。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逾期向我局提交了补充材料,其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对商标的灵感来源属于牵强附会,且被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申请了三个与他人在先商标完全一致的商标,其行为已经《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逾期向我局提交了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9日在第33类威士忌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异议裁定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2年4月7日第1786期《商标公告》上,专用权止于2031年5月6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及在质证阶段提交的材料可知,“METHOD AND MADNESS”来自于米德尔顿酒厂配制的爱尔兰威士忌品牌,其中米德尔顿酒厂为申请人所收购,故申请人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具有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本案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由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米德尔顿酒厂已将“METHOD AND MADNESS”标识使用于威士忌商品上,并且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对此理应知晓。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威士忌等商品与申请人的“METHOD AND MADNESS”标识使用的威士忌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METHOD AND MADNESS”与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较强独创性的“METHOD AND MADNESS”标识相同。被申请人对此亦无合理解释,难谓善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故意掩盖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五、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中对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