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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931215号“农行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14: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925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善思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瑞恒信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2年4月14日对第33931215号“农行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以金融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有限公司,是中央金融企业。“农行”是申请人唯一对应的简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651115号“农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介绍;2、所获荣誉;3、申请人“农行”相关报道;4、南京市分行资料、申请人业务资料;5、被申请人官网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一家致力于农业相关产品和服务的企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所发表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南京善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检测等服务上。2022年1月24日,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南京善思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2类法律服务、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对此我局认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符合系争商标与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并非相同或基本相同,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该法条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对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原料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争议商标并未对指定服务的质量等特点进行故意夸大,不会对消费行为产生误导。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及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案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上述破坏公序良俗的不正当注册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农行者 商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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