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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79491号“圣戈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18:2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692号
申请人:圣戈班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卜凡梅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3日对第61879491号“圣戈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08875号“圣戈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在先权益。2、申请人的“圣戈班”是世界知名的高性能材料品牌,申请人的这些材料和解决方案遍布于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和工业应用方面。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圣戈班”、“SAINT-GOBAIN”品牌已经在中国相关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侵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利。3、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缺乏合理解释。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所述,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圣戈班集团官方网站“小圣百科”板块对其品牌来源的介绍;
2、圣戈班公司的介绍;
3、圣戈班各领域品牌及产品的介绍;
4、审计报告、销售合同、经销协议及对应发票;
5、“圣戈班”品牌销售页面及相关报道;
6、申请人子公司部分广告宣传合同、相应发票以及广告页;
7、申请人子公司参展合同、发票、会刊、现场照片;
8、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等照片;
9、国家图书馆收集的关于“圣戈班”被各著名报纸广泛报道材料;
10、圣戈班获得的荣誉及获奖证明及相关报道;
11、相关行政决定书、裁定书;
12、认定申请人“SAINT-GOBAIN及图”商标和“圣戈班”商标已经形成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证据;
13、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2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建筑材料);石膏板;半成品木材;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防水卷材;建筑用非金属砖瓦;非金属建筑材料;石料;石棉水泥板;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用砂石;石膏;水泥;混凝土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砖瓦;耐火材料(熟料);建筑用沥青产品;非金属建筑材料;玻璃用建筑材料(不包括卫生设备);非金属建筑物;建筑玻璃;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石料粘合剂;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像;非金属纪念碑”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其在建筑用木材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公告日期为2022年3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半成品木材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半成品木材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半成品木材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圣戈美”与引证商标“圣戈班”文字构成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已构成驰名的程度,争议商标在半成品木材商品上的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半成品木材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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