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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599711号“统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24:4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00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安市飞凡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99711号“统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483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南安市飞凡卫浴有限公司提供的朋友圈宣传照片、产品截图、授权书、订购合同、收据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盥洗台(家具)”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长期使用复审商标,在国内市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浴室柜即盥洗台(家具)”产品上使用图片;
2、“浴室柜即盥洗台(家具)”产品拍摄视频;
3、“浴室柜即盥洗台(家具)”产品授权书、订购合同及收据;
4、“毛巾架”产品使用图片;
5、“毛巾架”订购合同及收据;
6、实体店铺门头使用图片及视频;
7、朋友圈宣传;
8、部分产品活动宣传广告、产品图片、实体店图片;
9、授权书、订购合同、收据;
10、实际生产、门店开业实拍视频。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盥洗台(家具);家具;毛巾架(家具);美容柜(家具);非金属桶;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非金属制固定式毛巾分配器;室内百叶窗帘(家具);非金属阀(非机器部件)”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是否在“盥洗台(家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4、6、7、8、10为自制证据,证明力弱;证据3、5、9中为申请人授权其他主体生产相关商品的授权书或者是申请人订购相关商品的的订购合同、付款收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已对所涉及商品进行了实际销售等使用行为。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盥洗台(家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