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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602641号“营小养”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26:3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66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营小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602641号“营小养”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532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提交其在2019年03月03日至2022年03月02日期间对复审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15年,旗下的健康食品品牌“营小养”是营养师信赖的品牌。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之日起便由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在“无酒精果汁”等核定商品上,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撤销申请属于一种恶意竞争行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
2、申请人及其产品所获荣誉;
3、关于申请人的报道;
4、商标信息;
5、固体饮料标准;
6、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授权书;
7、复审商标在饮料类产品上的使用材料;
8、申请人与江苏菌钥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及预付货款银行流水单;
9、被授权人与江苏菌钥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及货款银行流水单;
10、复审商标在天猫、微店、抖音购物平台上的销售记录;
11、复审商标核定商品的快递费用清单及对应发票;
12、消费者在小红书平台上推荐“营小养”系列产品的截图;
13、复审商标的宣传推广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食月太(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2016年5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专用期限至2026年6月6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商品,或仅能证明商标被授权使用,或并非商标使用证据,或属自制的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源自网络的信息,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03月03日至2022年03月02日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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