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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349964号“J1 JOEON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27:0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34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许逸飞
申请人因第22349964号“J1 JOEON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215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该使用证据无效。许逸飞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致力于高档男士系列服饰的设计、生产与销售,拥有自主品牌“九牧王 JOEONE”,经申请人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复审商标系防御商标,申请人对整体品牌进行了真实、持续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申请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荣誉证书。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大部分相同,其中不同的证据有:专卖店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较少,不具有证明力,且并非复审商品的使用情况。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2日申请注册,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上。
经复审认为,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与复审商标是否已实际使用缺乏关联性;荣誉证书,显示的商标并非复审商标,且显示的商品亦非复审商品;专卖店产品照片,为自制,其未显示时间,并且显示的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因此,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