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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489720号“赏青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27: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497号
申请人:辽宁青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集智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陶然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2日对第41489720号“赏青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82564号“青花 QINGHUA及图”商标、第13602901号“青花 ”商标、第12475292号“青花 QINGHUA及图”商标、第14394366号“青花 ”商标、第37087777号“青花及图 ”商标、第14394453号“青花大曲”商标、第14394418号“小青花”商标、第25815439号“青花 QINGHUA及图”商标、第25823413号“青花珍藏”商标、第27312915号“青花玲珑”商标、第59365447号“青花映品”商标、第59566043号“青花龙凤呈祥”商标、第61018232号“名门传承青花新秀”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三申请日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不能成为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权利障碍。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7月6日止。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十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二审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十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商标撤销复审申请因未依法缴纳费用,我局不予受理。
4、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三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十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审理范围,我局将依据该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十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十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三、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未能提出具体理由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于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赏青花 商标 辽宁青汾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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