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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099835号“完美食代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28:0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934号
申请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冬泽特医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对第39099835号“完美食代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986412号“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第19514892号“云上完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的第4986414号“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第30774903号“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的摹仿、抄袭。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反复注册“完美”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品牌商誉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及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案件及相关裁定、决定、判决;2、申请人及其产品的相关介绍;3、申请人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等商标使用证据;4、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5、申请人商标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熟知的证据;6、申请人审计报告、纳税等经营情况的证据;7、申请人“完美”品牌国图检索记录;8、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冬泽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宣传等服务上。2022年1月20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江苏冬泽特医食品有限公司名下。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0类麦乳精、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浴液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对此我局认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符合系争商标与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并非相同或基本相同,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我局对于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五、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完美食代及图 商标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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