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2942495号“西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29: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921号
申请人: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杜跃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2日对第52942495号“西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790243号“西兰”商标、第17355539号“西兰”商标、第7441274号“西兰”商标、第4693317号“西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西兰”商标已成为普遍知晓的洗护行业知名商标,被申请人基于同行业竞争关系,而知晓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名下共21件商标,除反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外,还反复申请注册了与其他企业高度近似的商标,如“百度图形”商标,明显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极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发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及负面的市场效应。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简介;
2、授权使用许可协议;
3、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
4、申请人商标宣传推广合同;
5、申请人产品加工合同、销售合同、销售发票;
6、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完税证明;
7、“西兰”品牌介绍、媒体报道、产品线上销售证据;
8、在先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申请注册,202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空气芳香剂;洗发液”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肥皂;空气芳香剂;洗发液”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消毒剂”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等方面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非相同或非类似商品/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西兰”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西兰”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程序性条款,适用于商标异议案件,不适用于本案。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西兰 商标 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