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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5915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33:03关于第60759159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680号
申请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合众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星奥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对第607591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矿业行业的龙头企业,以黄金矿业为基础,现已涉及金融、保险、能源等多领域业务。申请人企业已建立了极高的市场影响力和品牌号召力,旗下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稳固的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15605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使用易误导相关公众。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861172号图形商标、第570284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搭乘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知名度之主观恶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争议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信息;2、申请人企业简介、所获荣誉;3、申请人参与的行业协会、学术机构、交流合作等情况及公益活动资料;4、宣传推广销售资料;5、引证商标标识在其他国家的商标注册情况;6、在先裁定书、判决书;7、媒体报道资料;8、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9、驰名认定批复文件;10、版权登记证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或摹仿,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且在先已有诸多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并共存。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使用图片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生毛皮、仿皮革、伞、动物外套、软毛皮(仿皮制品)、钱包(钱夹)、手提包、行李箱、抱婴儿用吊带、包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2年6月7日起至2032年6月6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4类金锭、银锭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仿皮革、书包、伞、皮带(鞍具)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一于2009年被我局在商标驰字[2009]第154号批复中认定在第14类金锭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理由并适用《商标法》相应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生毛皮、仿皮革、伞、动物外套、软毛皮(仿皮制品)、钱包(钱夹)、手提包、行李箱、抱婴儿用吊带、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仿皮革、书包、伞、皮带(鞍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可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三。
虽然申请人请求对其商标给予《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对此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故对申请人该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关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美术作品著作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于本案提交的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载明的作品及在先公开发表的作品中所显示的图形尚未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闪润舒 商标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