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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461587号“江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34:5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855号
申请人:四川江茂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源江茂旅行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悦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对第49461587号“江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江茂”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号,经多年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完全相同,其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并且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性,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抖音上的宣传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早于申请人名下“江茂”商标的申请日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未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江茂”系列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大体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商号、商标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商号、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抖音宣传图片,为自制,且未显示时间,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申请人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商标、商号在先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故本案既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鉴于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江茂 商标 四川江茂农业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