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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04272号“汇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39: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775号
申请人: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威世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04272号“汇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209600号“超级汇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在第42类有“汇川技术”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近似,不应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合同、发票、参加展会证明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是否应予获准注册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汇川 商标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