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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768168号“千万两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39:2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489号
申请人:张一帆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2日对第59768168号“千万两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10544881号“千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是对申请人注册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模仿和抄袭。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金属制盒;手镯(首饰)”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22年8月27日变更为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由汉字“千万两”与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千两”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在先权利”一般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何种在先权利,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