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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633902号“淞淞”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42:4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034号
申请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楚雄达鑫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56633902号“淞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松松”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307879号“松松Floss”商标、第51927202号“松松”商标、第52231544号“松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为云南一家主营食品的商贸公司,对申请人商标理应知晓,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且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及官网截图;2、品牌排行及品牌介绍等宣传资料;3、法院判决书;4、申请人产品销售页面、发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合法正当经营,未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条款之规定。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茶、面包、蜂蜜、月饼、糕点、饼干、调味品、年糕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2031年12月27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面包、糖果、糖、面条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均为已获准初步审定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依照(我局认为,关于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主张、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案情等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
关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文字“淞淞”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松松Floss”、“松松”呼叫基本相同,在文字构成、字形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包、月饼、糕点、饼干、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糕点、面包、糖果、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我局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糖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包、月饼、糕点、饼干、调味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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