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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274632号“HAMANO ESTABLISHED 1880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45:12关于第56274632号“HAMANO ESTABLISHED
1880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328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拓莉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南通蒙口家纺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对第56274632号“HAMANO ESTABLISHED 1880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HAMANO ESTABLISHED 1880及图”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该作品为申请人智力劳动成果,具备创作性和新颖性,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就对“HAMANO ESTABLISHED 1880及图”作品公开发表并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享有的著作权作品完全相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还大量复制、抄袭多个主体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法,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形式):商标注册证明;宣传使用图片;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情况及企业信用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4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寿衣、伊斯兰教隐士用龛(布)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25件商标,其中在第24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21件商标,有“巴宝莉家居 BARBORRY HOME”、“滨野 HAMANO”、“阿里家居 ALI HOME”等;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3件,有“埃奇奥·拜洛迪及图”、“阿列维 FRATELLI ALLIEVI FK”等,上述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近似,且部分商标已被裁决无效。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保护的是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在先著作权的“HAMANO ESTABLISHED 1880及图”标志虽部分经设计,但整体并未体现出具有明显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HAMANO ESTABLISHED 1880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进行了注册并使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HAMANO ESTABLISHED 1880及图”商标完整相同,该情形难谓巧合。由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共有25件商标,其中在第24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21件商标,有“巴宝莉家居 BARBORRY HOME”、“滨野 HAMANO”、“阿里家居 ALI HOME”等;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3件,有“埃奇奥·拜洛迪及图”、“阿列维 FRATELLI ALLIEVI FK”等与他人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商标使用或意欲使用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包含“ESTABLISHED 1880”,且为商标的独立认读部分,该组合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建立于1880年,将其使用在核定的寿衣、伊斯兰教隐士用龛(布)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 商标》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