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8412694号“中铁建大桥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44:4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856号
申请人: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28412694号“中铁建大桥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589462号“中铁大桥局MBEC 195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89463号“大桥局MBEC 195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和光盘):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2、股份公司注销及集团公司合并通知;3、国家领导视察、题字申请人建造工程图片;4、申请人所获荣誉;5、申请人及引证商标宣传报道;6、申请人参加展会、论坛活动等情况;7、承建施工合同及发票;8、审计领域获得的荣誉;9、纳税信用评级;10、申请人参与的慈善公益活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中国铁建”、“中铁建大桥局”等商标的延续注册,相关公众会基于上述商标的知名度将争议商标与在先注册的“中国铁建”商标相联系,并认为两商标均来自同一商标权利人或存在特定联系。申请人出于正常经营目的提出的正当申请。申请人所提理由及法条均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相关案件决定书及行政判决;2、铁道兵并入铁道部的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关联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设立时铁道部文件、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的简介及成立时的国务院国资委批文等、铁建及其关联公司各个时期重大事件的照片;3、被申请人合并利润表、电子缴税汇款凭证、年度报告节选;4、被申请人相关排名;5、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部分施工承包合同及发票;6、被申请人宣传报道及视频;7、被申请人所获荣誉及相关资质、专利证书;8、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等。
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大致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采矿等服务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设备出租、建筑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指定的采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的建筑设备出租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由于在本案中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引证商标一、二服务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故,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成为驰名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第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适用要件之一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申请人在先商号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对桥梁建设、建筑、工程施工等服务的获奖荣誉、媒体报道及商业使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采矿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方面差别明显,且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的类似群组,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第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中铁建大桥局 商标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56274632号“HAMANO ESTABLISHED 1880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