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8288233号“必要德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44: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999号
申请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吴妃才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28288233号“必要德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著名的干砂浆领导公司——法国派丽集团在中国设立的全资企业,经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成为中国特种干砂浆行业的领导者之一。二、争议商标与第1524749号“德高Davco及图”商标、第9611009号“派丽德高”商标、第27934032号“派丽德高”商标、第18433966号“德高星享家”(19类)商标、第11567763号“Dav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三、“德高(DAVCO)”为申请人旗下的主打品牌,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在“建筑灰浆、石料粘合剂”商品上已达到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的引证商标一的摹仿,主观恶意明显,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消费者,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利益。四、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的字号“德高”,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致使申请人的字号权受到损害。五、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存在攀附申请人“德高Davco”品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摹仿知名建材品牌“黑豹”,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引证商标一至五档案信息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2、派丽集团介绍及报道;3、上海研发中心开业报道、申请人与知名企业合作报道;4、申请人及其“德高(DAVCO)”品牌、产品所获荣誉;5、申请人名下“德高(DAVCO)”系列商标注册情况、使用情况;6、相关媒体报道;7、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及明细;8、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完税材料;9、“德高(DAVCO)”天猫、京东旗舰店界面、百度等对“DAVCO”输入显示的界面;10、侵权判决书、行政裁定、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抢注的材料;11、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工商档案、官网信息、名下商标档案信息、生产销售产品图片、诉讼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历经商标局实质审查公告,表明不存在相冲突的商标权,依法享有在先权利。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不予认可,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以至于争议商标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应被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明显区别,且证据并不能证明引证商标一已成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字号权。争议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知名度。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被申请人未大量抄袭复制他人商标,也并未抢占任何公众资源,不具有主观恶意。含“德高”词汇商标已有大量获准注册先例。本案属于申请人恶意申请。申请人所提理由及法条均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2张产品包装图片、2张销售发票复印件(见答辩书P21-22,未单独作为证据提交)。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坚持申请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砂浆等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四、五在争议是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灰浆、水泥、防水卷材等商品上, 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西卡(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的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水泥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西卡(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的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后,现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等商品上。
3、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人西卡(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已出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引证商标二、三授权申请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故申请人系引证商标二、三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引据引证商标二、三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我局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必要德高”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德高”、引证商标二、三“派丽德高”、引证商标四“德高星享家”均包含“德高”,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证明申请人中文“德高”与英文“DAVCO”长期并存使用,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所包含的显著认读文字“德高”与引证商标五 “Davco”具有对应关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词汇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砂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建筑灰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考虑到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其“德高DAVCO”系列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示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系来自同一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关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另外,被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的当然依据。
二、鉴于前文在判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近似问题时已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因素,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给予了保护,为避免法条竞合,故本案不再对引证商标一是否已达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三、鉴于商标与字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近似程度,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一般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亦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另,对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必要德高 商标 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