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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876554号“传奇贵”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44: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155号
申请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贵州传奇贵酒酿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10876554号“传奇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1911号“贵 注册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50009号“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550010号“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784875号“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行业经营者,且同处于贵州省贵阳市,对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贵”酒品牌理应知晓,仍申请注册多件包含”贵“的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声誉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的企业基本情况;
2、商标授权声明、引证商标注册证明材料;
3、 申请人及其“贵”系列商标获得的荣誉材料;
4、“贵”系列商标酒产品的销售合同及发票材料;
5、“贵”系列商标酒产品的广告合同及发票、户外广告照片;
6、申请人维权证明;
7、申请人、被申请人工商信息查询、距离查询;
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况,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第20256537号无效宣告案件中提交了以下证据:产品生产合同;上市前检测报告;产品包装印制部分合同及发票;销售合同及发票;参加中国糖酒会广告及合同;产品成为新丝路模特大赛指定用酒;实体广告投放及发票;微信公众号宣传;天猫、京东综合服务平台上的公证书;“贵”字作为贵州简称出现在初中课本中;申请人提交的部分含有“贵”字商标信息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的商标与争议商标图样不一致,不能视为争议商标的使用,也不足以证明其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故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贵州三利邦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8月14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9年11月14日,争议商标的注册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贵州传奇贵酒酿造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在先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米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拉菲罗斯柴尔德集团曾于2016年11月9日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为:一、争议商标与拉菲罗斯柴尔德集团的国际注册第723543号“LEGENDE R”商标、国际注册第735694号“Légende R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复制、抄袭和摹仿拉菲罗斯柴尔德集团在先商标。三、被申请人系同行业同地域经营者,意图利用拉菲罗斯柴尔德集团知名度,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2017年12月12日我局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156319号“传奇贵”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拉菲罗斯柴尔德集团所提上述主张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该裁定现已生效。
4、被申请人(变更前名义:贵州三利邦盛商贸有限公司)自2012年至2021年期间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20余件与申请人“贵”商标相仿的商标,包括第10876554号“传奇贵”商标、第14068855号“传奇贵酒”商标、第17107482号“传奇贵酒庄园 CHUANQIGUIJIU MANOR”商标、第20256537号“传奇贵酒 大师精酿”商标、第21657585号“伟奇贵酒”商标、第23311615号“传奇贵酒大师秘酿”商标、第26903363号“传奇贵酒 大师妙酿 LEGENDARY KWEICHOW LIQUOR”商标、第28570374号“传奇贵酒 CQGLS LEGENDARY KWEICHOW LIQUOR AND SPIRITS”商标、第29578399号“传奇贵酒”商标、第37229517号“传奇贵酒 大师工造”商标、第37221675号“传奇贵酒”商标、第37586098号“传奇贵酒 SINCE 1983”商标、第44696699号“传奇贵酒庄园”商标、第45098411号“传奇贵酒 优良酿造概念 GBE”商标、第45402357号“贵酒传奇”商标、第51178267号“传奇贵酒 GBE”商标、第54570859号“传奇贵酒 CQGLS”商标、第55021391号“传奇贵酒 一代名匠”商标、第58220218号“传奇贵酒 一代铭匠”商标、第20700471号“传奇贵酒 GQGLM”商标、第27369882号“大师精酿 传奇贵酒”商标、第27466044号“大师秘酿 传奇贵酒”商标、第27469619号“大师妙酿 传奇贵酒”商标、第31256480号“传奇贵酒 大国之酿 LEGENDARY KWEICHOW LIQUOR AND SPIRITS”商标、第37659242号“传奇贵酒•知心朋友”商标等。
以上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为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新增内容,依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我局对于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一、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因此,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对应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已超过法定期限,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认为,“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之规定应以引证商标是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为前提,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贵”商标在酒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三、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的“贵”商标在酒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贵州省贵阳市,且为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贵”商标理应知悉。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于2012年至2021年期间申请注册了20余件“传奇贵”、“传奇贵酒”、“贵酒传奇”、“传奇贵酒庄园”、“传奇贵酒 一代名匠”、“大师精酿 传奇贵酒”、“大师秘酿 传奇贵酒”、“大师妙酿 传奇贵酒”、“传奇贵酒•知心朋友”等商标,其中10余件均是在2017年我局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156319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之后申请的,已构成新的事实,故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且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贵”商标反复申请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马媛媛
李焱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传奇贵 商标 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